《电子招标投标办法》5月起实施统一技术标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委联合发布了《电子招标投标办法》(以下简称《办法》),5月1日起将正式实施。为此,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表示,为避免分散建设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可能造成的信息孤岛和市场分割,《办法》统一了技术标准和数据接口要求,为实现电子招标投标的互联互通提供了制度保障。
作为我国电子招标投标的第一件部门规章,《办法》起草还坚持以下基本原则:一是统筹规划与分步实施相结合。《办法》从功能定位上将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划分为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行政监督平台,并对电子招标投标全过程进行规范。但全面建成这个系统,实现所有招标项目全过程电子化,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分阶段逐步实施。二是政府引导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办法》明确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将政府行为限定在规划指导、明确技术标准和交易规则、推动信息公开和共享等方面,交易平台的建设运营和选择使用等则鼓励充分竞争。三是统一规范与鼓励创新相结合。《办法》统一了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技术标准和接口要求,但以落实法定要求、保证交易安全和消除技术壁垒为限,为技术创新留出空间。四是提高效率和确保安全相结合。为最大限度地发挥电子招标的效率优势,《办法》以在线完成全部交易过程为规范对象。尽管如此,为确保交易安全,《办法》同时要求交易平台允许投标人离线编制投标文件,并具备分段或者整体加密、解密功能。
同时,《办法》按照功能定位的不同,将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区分为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这三个平台在原则理念、建设主体、层级设立、运行要求上都有所不同。交易平台是以数据电文形式完成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的信息平台,具有竞争性、专业性和个性化服务的特征,按照市场化、专业化、集约化方向由不同的主体建设运营。
公共服务平台通过收集、整合和发布招标项目交易信息以及相关公共信息,满足交易平台之间信息交换、资源共享需要,并为市场主体、监督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具有综合性和公益性的特征。公共服务平台的这一特征,决定了应当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政府主导、共建共享、公益服务、相对集中的原则推动建立。
行政监督平台是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履行监督职责的信息平台,由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结合本单位电子政务建设依法设置。这三个平台中,交易平台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是枢纽,行政监督平台是手段,共同构成定位清晰、层次分明、功能互补、互联互通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架构。需要指出的是,以上只是逻辑上的划分,实践中,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还可以在具备交易功能的同时,兼具部分公共服务和行政监督的功能。
此外,该负责人介绍称,为避免分散建设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可能造成的信息孤岛和市场分割,《办法》统一了技术标准和数据接口要求,为实现电子招标投标的互联互通提供了制度保障。一是规定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研发、检测、认证、运营应当符合技术规范的要求。二是规定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应当执行统一的信息分类和编码标准,为各类电子招标投标信息的互联互通和交互共享开放数据接口、公布接口要求。三是支持不同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数字证书的兼容互认。四是通过公共服务平台与交易平台连接,下一层级的公共服务平台与上一层级的公共服务平台连接,形成全国范围互联互通的电子招标投标网络。
与此同时,《办法》充分发挥公共服务平台的连接枢纽和信息载体功能,通过公共服务平台集中收集、整合和发布招标项目交易信息以及相关公共信息,最大程度实现信息集约和交互共享。规定交易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应当允许社会公众、市场主体免费注册登录并获取依法公开的招标投标信息,并按照规定向行政监督平台对接交互。
招标投标电子化的过程中,不仅出现系统研发、建设、运营等新的主体,而且伴随着信息技术的运用,给监管内容和监管方式也带来了新的变化。针对电子招标投标特点,《办法》创新监督管理的方式方法。一是通过信息公开加强社会监督。规定社会公众、市场主体免费注册登录和获取依法公开的招标投标信息。二是通过信息集成分析提高监管效果。利用公共服务平台的信息整合优势,分析预警和有效防范围串标等违法行为。三是发挥信用机制奖优惩劣作用。规定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依法发布有关行政许可、行政处理决定、相关市场主体业绩和信用情况,鼓励公布合同履行情况。四是明确在线监管载体和要求。规定监督部门依法设置行政监督平台并公布行政监督的职责权限。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应当为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提供通道、交互信息、为监督部门登录使用平台提供必要条件,实现对电子招标投标在线监管。
作为我国电子招标投标的第一件部门规章,《办法》起草还坚持以下基本原则:一是统筹规划与分步实施相结合。《办法》从功能定位上将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划分为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行政监督平台,并对电子招标投标全过程进行规范。但全面建成这个系统,实现所有招标项目全过程电子化,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分阶段逐步实施。二是政府引导与市场调节相结合。《办法》明确要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将政府行为限定在规划指导、明确技术标准和交易规则、推动信息公开和共享等方面,交易平台的建设运营和选择使用等则鼓励充分竞争。三是统一规范与鼓励创新相结合。《办法》统一了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技术标准和接口要求,但以落实法定要求、保证交易安全和消除技术壁垒为限,为技术创新留出空间。四是提高效率和确保安全相结合。为最大限度地发挥电子招标的效率优势,《办法》以在线完成全部交易过程为规范对象。尽管如此,为确保交易安全,《办法》同时要求交易平台允许投标人离线编制投标文件,并具备分段或者整体加密、解密功能。
同时,《办法》按照功能定位的不同,将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区分为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这三个平台在原则理念、建设主体、层级设立、运行要求上都有所不同。交易平台是以数据电文形式完成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的信息平台,具有竞争性、专业性和个性化服务的特征,按照市场化、专业化、集约化方向由不同的主体建设运营。
公共服务平台通过收集、整合和发布招标项目交易信息以及相关公共信息,满足交易平台之间信息交换、资源共享需要,并为市场主体、监督部门和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服务,具有综合性和公益性的特征。公共服务平台的这一特征,决定了应当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政府主导、共建共享、公益服务、相对集中的原则推动建立。
行政监督平台是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履行监督职责的信息平台,由行政监督部门和监察机关结合本单位电子政务建设依法设置。这三个平台中,交易平台是基础,公共服务平台是枢纽,行政监督平台是手段,共同构成定位清晰、层次分明、功能互补、互联互通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架构。需要指出的是,以上只是逻辑上的划分,实践中,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还可以在具备交易功能的同时,兼具部分公共服务和行政监督的功能。
此外,该负责人介绍称,为避免分散建设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可能造成的信息孤岛和市场分割,《办法》统一了技术标准和数据接口要求,为实现电子招标投标的互联互通提供了制度保障。一是规定电子招标投标系统研发、检测、认证、运营应当符合技术规范的要求。二是规定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应当执行统一的信息分类和编码标准,为各类电子招标投标信息的互联互通和交互共享开放数据接口、公布接口要求。三是支持不同电子认证服务机构数字证书的兼容互认。四是通过公共服务平台与交易平台连接,下一层级的公共服务平台与上一层级的公共服务平台连接,形成全国范围互联互通的电子招标投标网络。
与此同时,《办法》充分发挥公共服务平台的连接枢纽和信息载体功能,通过公共服务平台集中收集、整合和发布招标项目交易信息以及相关公共信息,最大程度实现信息集约和交互共享。规定交易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应当允许社会公众、市场主体免费注册登录并获取依法公开的招标投标信息,并按照规定向行政监督平台对接交互。
招标投标电子化的过程中,不仅出现系统研发、建设、运营等新的主体,而且伴随着信息技术的运用,给监管内容和监管方式也带来了新的变化。针对电子招标投标特点,《办法》创新监督管理的方式方法。一是通过信息公开加强社会监督。规定社会公众、市场主体免费注册登录和获取依法公开的招标投标信息。二是通过信息集成分析提高监管效果。利用公共服务平台的信息整合优势,分析预警和有效防范围串标等违法行为。三是发挥信用机制奖优惩劣作用。规定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依法发布有关行政许可、行政处理决定、相关市场主体业绩和信用情况,鼓励公布合同履行情况。四是明确在线监管载体和要求。规定监督部门依法设置行政监督平台并公布行政监督的职责权限。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应当为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提供通道、交互信息、为监督部门登录使用平台提供必要条件,实现对电子招标投标在线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