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推进绿色建筑发展
湖北省出台《2015年全省建筑节能工作意见》,明确提出要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严格目标责任考核,确保湖北省建筑节能“十二五”规划目标任务圆满完成。
2015年全省新增建筑节能71万吨标准煤,发展绿色建筑1000万平方米,其中取得绿色建筑星级标识313万平方米,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1443万平方米,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224万平方米。巩固“禁实”成果,县以上城市城区新型墙材占比达到86%,新墙材应用率达到94%;散装水泥供应量6500万吨,预拌混凝土供应量6000万立方米,预拌砂浆供应量80万吨。
大力推进绿色建筑发展
湖北省提出,持续深入开展绿色建筑行动,完善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的政策激励约束机制,在项目立项、城市规划、土地出让、工程设计等方面,研究制定相关的政策措施给予支持,以政策法规、标准规范、行政监管等手段引导和规范市场主体行为,激发市场主体设计、建造、使用绿色建筑的内生动力。湖北省要求各地要将绿色、生态、低碳的理念作为新型城镇化和新建建筑的基本要求,全面推进城乡建设和建筑业绿色发展。在国家机关办公建筑、财政投资的公益性建筑、社会投资的大型公共建筑、武汉市以及襄阳、宜昌中心城区的保障性住房率先强制实施绿色建筑标准,逐步将绿色建筑标准由推广应用转变为强制实施。各地应认真组织实施,普及一星级绿色建筑,使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审查机构自觉实施绿色建筑省级认定。在开展省级认定的同时,应积极组织实施国家绿色建筑标准,特别是高星级和运行标识,不断提升绿色建筑发展水平。今年,将继续组织开展省级绿色生态城区示范、绿色建筑集中示范和高星级绿色建筑项目示范。
加强新建建筑节能监管
湖北省提出,各地要把新建建筑执行节能标准作为基础性、长期性工作来抓,严格按照《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规定,加强对新建建筑各环节的监督管理,坚持依法行政,严肃查处建筑节能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强化“专项设计、专项审查、专项施工、专项监理、专项监督、专项验收”监管制度,尤其要把住专项审查和专项验收两个关口,加强节能设计变更管理,确保建筑节能标准执行率得到稳步提升。从今年开始,全省县城和县级市城区新建居住建筑全面执行节能65%的《湖北省低能耗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各地要加强对县级建筑节能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提高县级建筑节能工作水平,保证县(市)城区新建建筑切实执行低能耗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加快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应用。
湖北省强调,各地要在近几年示范工作取得良好成绩的基础上,推动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应用,重点提高居住小区、公益性建筑、保障性住房以及大中型公共建筑太阳能光热和浅层地能应用率。武汉城市圈各城市要认真组织实施《武汉城市圈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发展规划(2015-2020)》,加快规模化应用,提高应用水平。各地要严格执行《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中提出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有关要求,采取强制措施推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
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特别是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是当前建筑节能工作的薄弱环节,湖北省要求各地要发挥主观能动作用,克服畏难情绪,在政策措施、资金筹措等方面给予倾斜,探索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有效方法。特别是既有居住建筑的节能改造,要结合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市容整治、建筑改扩建等工程,以更换节能门窗、增设外遮阳、改善通风条件、改造用能系统等技术措施,利用房屋维修基金、建筑节能专项资金、墙革基金等实施补贴,调动住户节能改造的积极性,推进居民分户自愿实施节能改造。
加快绿色建材发展。
继续巩固“禁实”成果,防止反弹,进一步加大黏土砖厂关闭力度。湖北省强调各地要加强新型墙材的监管,开展绿色建材认定与推广工作,推进新型墙材及节能建材产业化基地建设,研究调整新型墙材目录,淘汰落后产能和低劣材料,提升新型墙材和节能材料的品质。规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发展基金的征收、返退和使用管理,发挥基金的引导和调控作用。积极推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三位一体”发展,重点抓好水泥企业与农村地区工作,提高产品散装率和工程应用率。将合理布局和规范市场作为工作的重点,控制新增搅拌站,充分发挥现有生产能力,打击低价低质的恶性竞争,确保产品质量;逐步向县级推进“禁现”和预拌砂浆应用工作。(中国建设报)
2015年全省新增建筑节能71万吨标准煤,发展绿色建筑1000万平方米,其中取得绿色建筑星级标识313万平方米,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1443万平方米,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224万平方米。巩固“禁实”成果,县以上城市城区新型墙材占比达到86%,新墙材应用率达到94%;散装水泥供应量6500万吨,预拌混凝土供应量6000万立方米,预拌砂浆供应量80万吨。
大力推进绿色建筑发展
湖北省提出,持续深入开展绿色建筑行动,完善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的政策激励约束机制,在项目立项、城市规划、土地出让、工程设计等方面,研究制定相关的政策措施给予支持,以政策法规、标准规范、行政监管等手段引导和规范市场主体行为,激发市场主体设计、建造、使用绿色建筑的内生动力。湖北省要求各地要将绿色、生态、低碳的理念作为新型城镇化和新建建筑的基本要求,全面推进城乡建设和建筑业绿色发展。在国家机关办公建筑、财政投资的公益性建筑、社会投资的大型公共建筑、武汉市以及襄阳、宜昌中心城区的保障性住房率先强制实施绿色建筑标准,逐步将绿色建筑标准由推广应用转变为强制实施。各地应认真组织实施,普及一星级绿色建筑,使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审查机构自觉实施绿色建筑省级认定。在开展省级认定的同时,应积极组织实施国家绿色建筑标准,特别是高星级和运行标识,不断提升绿色建筑发展水平。今年,将继续组织开展省级绿色生态城区示范、绿色建筑集中示范和高星级绿色建筑项目示范。
加强新建建筑节能监管
湖北省提出,各地要把新建建筑执行节能标准作为基础性、长期性工作来抓,严格按照《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规定,加强对新建建筑各环节的监督管理,坚持依法行政,严肃查处建筑节能中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强化“专项设计、专项审查、专项施工、专项监理、专项监督、专项验收”监管制度,尤其要把住专项审查和专项验收两个关口,加强节能设计变更管理,确保建筑节能标准执行率得到稳步提升。从今年开始,全省县城和县级市城区新建居住建筑全面执行节能65%的《湖北省低能耗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各地要加强对县级建筑节能工作的指导和督促,提高县级建筑节能工作水平,保证县(市)城区新建建筑切实执行低能耗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加快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应用。
湖北省强调,各地要在近几年示范工作取得良好成绩的基础上,推动可再生能源建筑规模化应用,重点提高居住小区、公益性建筑、保障性住房以及大中型公共建筑太阳能光热和浅层地能应用率。武汉城市圈各城市要认真组织实施《武汉城市圈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发展规划(2015-2020)》,加快规模化应用,提高应用水平。各地要严格执行《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中提出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有关要求,采取强制措施推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
推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特别是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是当前建筑节能工作的薄弱环节,湖北省要求各地要发挥主观能动作用,克服畏难情绪,在政策措施、资金筹措等方面给予倾斜,探索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的有效方法。特别是既有居住建筑的节能改造,要结合旧城改造、棚户区改造、市容整治、建筑改扩建等工程,以更换节能门窗、增设外遮阳、改善通风条件、改造用能系统等技术措施,利用房屋维修基金、建筑节能专项资金、墙革基金等实施补贴,调动住户节能改造的积极性,推进居民分户自愿实施节能改造。
加快绿色建材发展。
继续巩固“禁实”成果,防止反弹,进一步加大黏土砖厂关闭力度。湖北省强调各地要加强新型墙材的监管,开展绿色建材认定与推广工作,推进新型墙材及节能建材产业化基地建设,研究调整新型墙材目录,淘汰落后产能和低劣材料,提升新型墙材和节能材料的品质。规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发展基金的征收、返退和使用管理,发挥基金的引导和调控作用。积极推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三位一体”发展,重点抓好水泥企业与农村地区工作,提高产品散装率和工程应用率。将合理布局和规范市场作为工作的重点,控制新增搅拌站,充分发挥现有生产能力,打击低价低质的恶性竞争,确保产品质量;逐步向县级推进“禁现”和预拌砂浆应用工作。(中国建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