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出台保障房资金补助办法
本报讯 记者肖忠 通讯员马泉报道 为确保保障房顺利推进,新疆财政厅和住房城乡建设厅日前联合印发了自治区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办法规定,从今年开始,中央补助廉租住房保障专项资金、中央及自治区补助公共租赁住房专项资金、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归并为自治区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统筹用于支持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和政府组织实施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建设及棚户区项目改造。在保证各项任务完成的前提下,各项资金可调剂使用。
办法明确,补助资金按照各市(县)年度城镇低收入保障家庭租赁补贴户数、筹集公共租赁住房套数、城市棚户区改造户数3项因素以及相应权重,结合财政困难程度进行分配,并向财政困难程度高、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任务较重以及资源枯竭型城市适当倾斜。对于年底未完成计划任务且补助资金结余较多的地(州、市),自治区财政将酌情减少该地区下一年度补助资金数额。对于违反办法规定,弄虚作假,采取虚报、多报等方式骗取补助资金,或者不按规定分配使用补助资金的,将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肖忠 马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