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法》正在修订可能考虑用项目管理制取代目前的监理制度
中国式监理的未来之路
——访全国工程管理专业指导委员会委员、清华大学建设管理系教授朱宏亮
记者:我国为何要在建筑领域引入监理制度?
朱宏亮:中国工程建设领域的制度变革,要上溯至1984年云南鲁布革水电站建设。这是中国第一个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实行国际公开招标的水电工程。在世界银行要求下,我们在该项目中首次引入国际通行的菲迪克(FIDIC)管理模式,首次接触到西方的咨询工程师制度,觉得这一制度非常好用,既可以节省成本,又可以保证质量。
咨询工程师体制是西方国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展出的建筑管理模式。传统的建筑行业只有投资建设方和施工方,而建设方往往对建筑专业知识并不了解,在施工过程中,很难对建筑质量和成本加以把握。于是,第三方专家的角色应运而生,即由建设方请专业人士来做第三方,并通过专家与施工单位进行沟通,专家主导整个建设工程的进行,这就是咨询工程师的起源和本来含义。
在借鉴这一制度的基础上,我们决定建立自己的工程师制度,但名称叫作监理工程师。从建设部1988年颁布《关于开展建设监理工作的通知》算起,监理制度在我国已有20年历史。
记者:除了名称不同,我国监理工程师制度在实践中和咨询工程师制度有何区别?
朱宏亮:首先,咨询工程师制度是全过程服务。不仅仅是监督施工过程,前期设计、论证以及后期运营都可以由咨询工程师来做。但在我们的监理体制中,监理的作用基本局限在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管理。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考试内容也局限于施工阶段,这就把咨询工程师变成了“旁站监督”或“监工”,无法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
其次,咨询工程师制度是全方位的服务。比方说工程款支付,就是由工程师签字控制的。但在我们的实践中,真正的财务权力停留在甲方手中,削弱了监理的地位和作用。
所以说,咨询工程师原本是对工程全方位、全过程的咨询,但在我们这里职能大大缩小。目前,社会上对于监理的作用认识不足,评价不高,这是一个重要原因。
记者:在您看来,目前,我国监理制度建设中最大的问题是什么?
朱宏亮:对监理的定位认识不够准确。
在国际上,咨询工程师是建设方(也称为业主)聘请来为他管理工程项目的,代表的是业主的利益,对业主勤勉、尽责、忠诚是监理的天职。但在我们的监理体制中,监理被要求站在“公正第三方”的立场上,同时维护建设双方的利益,去制衡双方,在对施工单位进行监督的同时,也对建设单位进行监督,这就颠覆了监理的地位,也不符合监理的本质规律。
我认为,这其实混淆了两个概念:社会公正和个人公正。我们的理想是希望监理维护社会公正。但事实上,要维护社会公正有两个条件,一是与当事人无利害关系,二是有一定的公权力。但监理受雇于甲方,又如何可能做到同时“维护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的合法权益”?
监理制度起作用的前提,是建设与监理双方建立起相互信任的关系。建设方花钱请来的应该是帮助自己说话的专家,而不是一个找麻烦的“婆婆”。要求监理在“拿人钱财”情况下维护社会公正,其结果只能是建设方不愿请监理,而只是出于法律强制性要求不得不请。结果,监理两头不是人,施工单位讨厌,建设单位也不欢迎。现实中,恶性竞争、弱势监理等许多尴尬都与此有关。
国外也强调咨询工程师应该公正,但这种公正是一种个人公正、职业公正,即在坚决维护业主利益的前提下,不违反法律和道德。从这个意义上说,监理更接近于律师的角色。真正的社会公正应该且只应该由政府部门去维护。
记者:我国监理制度已经走过20年路程,未来发展方向是什么?
朱宏亮:未来的方向,就在于回归我们引进监理制度的初衷,即建立我们自己的咨询工程师体制。新的《建设法》正在修订当中,将来可能考虑用项目管理制取代目前的监理制度,与国外的咨询工程师制度进一步接轨。
所谓的项目管理制度,就是从立项、咨询、估算、项目申请评估等环节开始,为业主提供全方位的、全过程的建设服务。如果工程建筑出现问题,业主在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工程师追究责任。现在,一些监理公司已经开展项目管理业务
——访全国工程管理专业指导委员会委员、清华大学建设管理系教授朱宏亮
记者:我国为何要在建筑领域引入监理制度?
朱宏亮:中国工程建设领域的制度变革,要上溯至1984年云南鲁布革水电站建设。这是中国第一个利用世界银行贷款,实行国际公开招标的水电工程。在世界银行要求下,我们在该项目中首次引入国际通行的菲迪克(FIDIC)管理模式,首次接触到西方的咨询工程师制度,觉得这一制度非常好用,既可以节省成本,又可以保证质量。
咨询工程师体制是西方国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展出的建筑管理模式。传统的建筑行业只有投资建设方和施工方,而建设方往往对建筑专业知识并不了解,在施工过程中,很难对建筑质量和成本加以把握。于是,第三方专家的角色应运而生,即由建设方请专业人士来做第三方,并通过专家与施工单位进行沟通,专家主导整个建设工程的进行,这就是咨询工程师的起源和本来含义。
在借鉴这一制度的基础上,我们决定建立自己的工程师制度,但名称叫作监理工程师。从建设部1988年颁布《关于开展建设监理工作的通知》算起,监理制度在我国已有20年历史。
记者:除了名称不同,我国监理工程师制度在实践中和咨询工程师制度有何区别?
朱宏亮:首先,咨询工程师制度是全过程服务。不仅仅是监督施工过程,前期设计、论证以及后期运营都可以由咨询工程师来做。但在我们的监理体制中,监理的作用基本局限在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管理。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考试内容也局限于施工阶段,这就把咨询工程师变成了“旁站监督”或“监工”,无法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
其次,咨询工程师制度是全方位的服务。比方说工程款支付,就是由工程师签字控制的。但在我们的实践中,真正的财务权力停留在甲方手中,削弱了监理的地位和作用。
所以说,咨询工程师原本是对工程全方位、全过程的咨询,但在我们这里职能大大缩小。目前,社会上对于监理的作用认识不足,评价不高,这是一个重要原因。
记者:在您看来,目前,我国监理制度建设中最大的问题是什么?
朱宏亮:对监理的定位认识不够准确。
在国际上,咨询工程师是建设方(也称为业主)聘请来为他管理工程项目的,代表的是业主的利益,对业主勤勉、尽责、忠诚是监理的天职。但在我们的监理体制中,监理被要求站在“公正第三方”的立场上,同时维护建设双方的利益,去制衡双方,在对施工单位进行监督的同时,也对建设单位进行监督,这就颠覆了监理的地位,也不符合监理的本质规律。
我认为,这其实混淆了两个概念:社会公正和个人公正。我们的理想是希望监理维护社会公正。但事实上,要维护社会公正有两个条件,一是与当事人无利害关系,二是有一定的公权力。但监理受雇于甲方,又如何可能做到同时“维护建设单位和承包单位的合法权益”?
监理制度起作用的前提,是建设与监理双方建立起相互信任的关系。建设方花钱请来的应该是帮助自己说话的专家,而不是一个找麻烦的“婆婆”。要求监理在“拿人钱财”情况下维护社会公正,其结果只能是建设方不愿请监理,而只是出于法律强制性要求不得不请。结果,监理两头不是人,施工单位讨厌,建设单位也不欢迎。现实中,恶性竞争、弱势监理等许多尴尬都与此有关。
国外也强调咨询工程师应该公正,但这种公正是一种个人公正、职业公正,即在坚决维护业主利益的前提下,不违反法律和道德。从这个意义上说,监理更接近于律师的角色。真正的社会公正应该且只应该由政府部门去维护。
记者:我国监理制度已经走过20年路程,未来发展方向是什么?
朱宏亮:未来的方向,就在于回归我们引进监理制度的初衷,即建立我们自己的咨询工程师体制。新的《建设法》正在修订当中,将来可能考虑用项目管理制取代目前的监理制度,与国外的咨询工程师制度进一步接轨。
所谓的项目管理制度,就是从立项、咨询、估算、项目申请评估等环节开始,为业主提供全方位的、全过程的建设服务。如果工程建筑出现问题,业主在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工程师追究责任。现在,一些监理公司已经开展项目管理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