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2015年建筑防水卷材产品专项监督检查有关情况的通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建筑防水卷材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中国建筑防水协会,有关检验机构、企业:
为加强重要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督,进一步深化建筑防水卷材产品质量提升,根据《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筑防水卷材产品生产许可获证企业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质检办监函【2015】104号)要求,2015年质检总局组织中国建筑防水协会会同有关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和检验机构开展了建筑防水卷材产品生产许可获证企业专项监督检查行动,共检查北京、河北、辽宁、山东、江苏、浙江、四川、河南等8个重点区域的60家生产企业,并对其中53家企业的59个批次产品进行了抽样检验。在监督检查中,共发现15家企业的生产条件不符合要求,13家企业的产品抽样检验不合格。现将发现的问题和处理意见建议通报如下:
一发现问题
(一)企业现场检查中发现问题。
1.镇江市丹徒区长丰建材厂、湖州中佳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杭州中意防水材料有限公司3家企业存在超许可范围生产的情况,沥青防水卷材生产线未取得生产许可证。其中湖州中佳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杭州中意防水材料有限公司2家企业成品库存放有大量沥青复合胎柔性防水卷材,不在企业已取得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内。
2.成都大邑县飞翎化工防水材料厂、淄博强力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无锡市恒顺防水材料有限公司等15家企业存在缺少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没有独立的原材料仓库和成品仓库,以及产品型式试验报告缺失等问题。
(二)企业生产产品监督检验发现的问题。
北京京城普石防水建材有限公司、盘锦新恒远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河北奥特莱防水材料有限公司等13家企业产品监督检验不合格。
二处理意见建议
(一)企业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根据本次监督检查中反映的问题和积累的经验,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继续推动建筑防水卷材产品质量提升工作。
(二)建筑防水卷材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中国建筑防水协会要继续发挥行业和技术优势,会同有关技术机构和企业,深入研究制约行业发展的质量问题,制定有效措施,在已有工作基础上,配合质检总局继续开展好质量提升工作。
(三)对于在此次建筑防水卷材产品专项监督检查行动中,现场检查存在问题的镇江市丹徒区长丰建材厂等15家企业和产品监督检验不合格的北京京城普石防水建材有限公司等13家企业,建议企业所在地级市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其2个月内完成整改,整改完成后由中国建筑防水协会会同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复查。对于拒不整改或整改复查仍不合格的,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撤销其生产许可证。
为加强重要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监督,进一步深化建筑防水卷材产品质量提升,根据《质检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筑防水卷材产品生产许可获证企业专项监督检查的通知》(质检办监函【2015】104号)要求,2015年质检总局组织中国建筑防水协会会同有关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和检验机构开展了建筑防水卷材产品生产许可获证企业专项监督检查行动,共检查北京、河北、辽宁、山东、江苏、浙江、四川、河南等8个重点区域的60家生产企业,并对其中53家企业的59个批次产品进行了抽样检验。在监督检查中,共发现15家企业的生产条件不符合要求,13家企业的产品抽样检验不合格。现将发现的问题和处理意见建议通报如下:
一发现问题
(一)企业现场检查中发现问题。
1.镇江市丹徒区长丰建材厂、湖州中佳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杭州中意防水材料有限公司3家企业存在超许可范围生产的情况,沥青防水卷材生产线未取得生产许可证。其中湖州中佳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杭州中意防水材料有限公司2家企业成品库存放有大量沥青复合胎柔性防水卷材,不在企业已取得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内。
2.成都大邑县飞翎化工防水材料厂、淄博强力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无锡市恒顺防水材料有限公司等15家企业存在缺少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没有独立的原材料仓库和成品仓库,以及产品型式试验报告缺失等问题。
(二)企业生产产品监督检验发现的问题。
北京京城普石防水建材有限公司、盘锦新恒远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河北奥特莱防水材料有限公司等13家企业产品监督检验不合格。
二处理意见建议
(一)企业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根据本次监督检查中反映的问题和积累的经验,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继续推动建筑防水卷材产品质量提升工作。
(二)建筑防水卷材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中国建筑防水协会要继续发挥行业和技术优势,会同有关技术机构和企业,深入研究制约行业发展的质量问题,制定有效措施,在已有工作基础上,配合质检总局继续开展好质量提升工作。
(三)对于在此次建筑防水卷材产品专项监督检查行动中,现场检查存在问题的镇江市丹徒区长丰建材厂等15家企业和产品监督检验不合格的北京京城普石防水建材有限公司等13家企业,建议企业所在地级市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责令其2个月内完成整改,整改完成后由中国建筑防水协会会同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复查。对于拒不整改或整改复查仍不合格的,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撤销其生产许可证。